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强对矿山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强对矿山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8]54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加强对矿山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河池市加强对矿山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2008年8月17日,环江县川山镇大沙坡探矿普查区发生一起死5人,伤1人的较大瓦斯爆炸事故;8月23日,广西金河矿冶集团拉么矿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矿井冒顶片帮事故。这两起事故发生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在百色市那读煤矿“7·21”特大透水事故后,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要求煤矿和非煤地下开采矿山全面停产整顿或检修期间,发生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刚刚召开一系列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并组织开展了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之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惨重损失,影响非常恶劣。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市部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矿山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了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力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矿山企业在停产整顿或检修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能切实地落实到基层和各个生产环节,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停产整顿或检修期间的安全监管,保障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对矿井停产整顿或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落实负主要责任,矿(井)长负直接责任。
  二、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体,对矿井停产整顿或检修期间安全措施的落实实行属地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对辖区内各种所有制矿山企业执行停产整顿或检修的强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程监控,要做到分片包井,责任到人,盯死看牢;市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实行重点检查督查。
  三、矿井停产整顿期间,只允许安排人员入井从事排水、通风、安全检测、设备和井巷维护工作,企业要制定人员入井作业计划,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要严格实行矿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和出入井人员登记制度,值班的矿领导对出入井人数负责核实签字。出入井人数要实行每班清点和日报告制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