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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按规定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现将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不再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统一收归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管理,各管理部作为市管理中心业务派出机构设立,市管理中心对各管理部实行人、财、物及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二、抓紧做好管理部的资产清理移交工作
  各县(市)管理部要加快做好住房公积金总帐、明细帐。要在做好住房公积金2007年年度结息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与单位和职工的对帐工作,单位对帐回执单要作为资产移交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有完整的总帐和明细帐,贷款抵押物登记清楚,档案归档完整;各类固定资产、票据、文件档案登记造册完整,资产帐实相符;各县(市)管理部资产移交前必须经市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各县(市)管理部的资产、债权债务、文件档案移交市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各县(市)管理部的资产审计及移交工作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各县(市)管理部资产及人员编制在资产清理移交期间一律冻结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资产清理移交完成期间,各县(市)管理部人员编制、人事调动、资产及管理费一律冻结。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照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发放等业务由县(市)管理部审核报市管理中心审批或授权审批后方能办理;管理部除正常办公经费可以从管理中支出外,管理费其它支出一律冻结。各管理部历年增值收益分配的各项结余和尚未分配的2007年度增值收益暂时予以冻结。管理部资产清理移交期间人员编制冻结,严禁人员调动和人事任免,严禁转移管理部资产(包括各类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严禁违反规定支出经费或转移经费和其它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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