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作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经费。
(七)特困供销合作社企业筹措改制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要尽可能给予补足。
八、加强领导,严格监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深化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因企制宜,实行“一企一策”,规范运作,选准切入点,先易后难,整体推进。
(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负领导责任;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承担具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改制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和职工是企业改制的主体。各级供销社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责任状;市供销合作社与各县(市、区)供销社联合社也相应签订工作责任状。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吞社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造成社有财产流失的;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企业改制方针、政策的系统性宣传报道,形成支持供销社企业改制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改制工作环境。
(五)加强汇报和督查工作。自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两个月用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本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发现不足的要及时提出整改,确保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九、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