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原则上不能停业改制,确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改制的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停业改制的企业,留守人员数量和工资发放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从企业改制成本中支付。
(二)职工权益保障
1、妥善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障。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企业欠缴的,改制时要由原企业补缴,属职工个人欠缴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社保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接续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按有关文件办理。
2、做好职工档案管理。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由重组后的企业托管或者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参改职工的档案根据本人自愿,可由重组后的企业托管或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也可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或所辖社区托管。
3、落实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应从资产变现收入中依据政策规定,为已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计提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所在统筹地区前三年离退休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每年按10%的递增比例计算。
4、妥善解决职工因工伤残补偿和职工遗属抚恤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可以一次性计算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职工遗属抚恤费计算到抚恤条件终止为止。上述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企业资产存量中支付,同时与其解除原依附关系。
七、相关优惠政策
(一)供销合作社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股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经营收益等多种渠道,筹措企业改制资金。所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然后由财政按规定安排给企业用于改制职工安置和企业重组发展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入应依据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办理,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保障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金后,土地出让收入剩余部分和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安排给供销合作社企业,用于企业改制时安置职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偿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开支。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河政发[2003]87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土地用途、地类级别进行地价评估,按照总地价的40%核算土地出让金。
(三)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各种税费,改制时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优惠。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给予优惠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