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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5、能搞活乡镇(基层)供销社的其他改制形式。
  三、改制的审批程序
  (一)改制申请及审批。改制申请由企业提出,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资产(含土地资产)的评估及核准。企业资产评估由同级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主管部门和土地部门分别对评估结果给予确认。
  (三)改制实施方案的制定。改制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妥善处理债务后,制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审议,经企业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审批。
  (四)改制有关费用的测算。改制企业测算出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四、资产处置
  (一)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并出具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对县城以下的小额资产可由县(市、区)供销社组织相关人员按现行市场价自行进行评估。
  (二)规范处置社有土地房产。涉及房地产整体转让的,必须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娱乐性用地的,应向国土部门申请,由国土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办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和过户等相关手续时,房产、国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依法予以办理。对改制前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分割手续的,房产、国土等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办过户手续。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房产、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完善。
  (三)合理处置资产。各供销合作社企业处置资产所得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和企业重组发展资金。供销合作社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在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处理方式方法严格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根据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基层社和社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问题的批复》(供销函合字[2002]62号),基层社和社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本级联合社所有。市、县(市、区)供销社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有资产管理公司,受本级供销社联合社委托,负责管理基层社和社属企业改制后剩余的社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运作。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以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重新确认具有特殊及重要物资商品经营权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市供销合作社、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根据企业改制后重组的状况,重新确认具有经营特殊及重要物资商品权(如烟花爆竹、化肥农药、废旧物资回收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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