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制与规范同步的原则。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特殊性,按照合作制理念、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办事,抓好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和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和完善。
5、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应依法落实债权。妥善处理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坚持合作的原则。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含外商及职工)出资购置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进行生产、加工、商贸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放宽准入条件,全面实现开放办社,构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的协调机制,促进供销合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7、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方案要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8、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市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办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社联合社做好对各自的社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社办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1、对实力较强、净资产较多、经营较稳定和基础一般、净资产较少、尚可运转的社办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乃至组建成为供销合作社集团公司。
2、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社办企业,依法实行关停、解散或破产。
3、出售、兼并等能搞活企业的其他改制形式。
(二)乡镇(基层)供销社改制的主要形式。
乡镇(基层)供销社在坚持合作制的前提下,推进以资产重组和人员身份置换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其所办实体和门店可以实行股份制、合伙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形式,真正成为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1、对实力较强且净资产较多的基层供销社,要增强辐射带动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社。
2、对实力一般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要采取切块分割、回购抵押资产、剥离债务等方式,积极探索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途径。
3、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可实行撤社留店,合并重组,纳入中心社管理。
4、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依法实行关停、解散或破产。原有基层供销社依法关停、解散或破产后,按照全国供销总社规定“7人以上发起,30名以上农民自愿参加,并经上一级联合社批准,重新设立基层供销社”的要求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