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工作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贫困家庭大学新生所在的高中毕业学校为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人民政府牵头,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领导协调小组,按照市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布署,统筹协调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工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内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的实际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的路费和短期生活费用。补助的标准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600元/生)。
(三)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的经费。通过争取资助(救助)资金、扶贫资金,做好孤残、烈士、低保、下岗困难职工家庭大学新生入学的资助工作以及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的资助工作;通过组织实施“圆梦工程”、“手拉手”活动、“春蕾”计划和“金秋助学”项目,对部分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进行资助;通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
(四)对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全市实行统一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提出方案,经市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审核后,统一由市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放。
(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适时进行审计,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徇私舞弊的行为,确保做到专款专用;新闻媒体要及时公示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督查。
(六)市、县(市、区)所辖高中阶段的学校负责界定需要资助入学的贫困家庭补助对象。各学校必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市、县(市、区)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按照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有关要求,统一明确贫困家庭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贫困毕业学生档案材料,并将需要资助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名单和有关资料填写《河池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调查信息表》(见附表一),造册报县(市、区)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县(市、区)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市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由贫困家庭考生填写《河池市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申请表》(见附表二),交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毕业生学校根据考生家庭的贫困程度,按照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确定补助对象,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受助贫困家庭考生的申请表及界定材料报市、县(市、区)资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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