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池市城区非法运输经营车辆进行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河池市城区的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对河池市城区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进行严厉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池市城区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车一律不得在城区从事客运经营。凡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工商、运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未办理出租车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不得在河池市城区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不得安装出租车运营标志和计价器,凡已安装运营标志和计价器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三、严禁外地出租车在河池市城区异地从事客运经营,违者,由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四、河池市城区道路和人行道,除划定的停车范围可停放机动车辆外,在非划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市政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