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和无偿两种使用方式。其中车辆停放较为集中的路段实行停车泊位有偿使用。
第七条 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是住所地在河池市城区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占道被许可人由河池市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经许可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占道费。
占道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车辆停放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它包括经营成本及合理利润。其收费标准由河池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河池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除价格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或调整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九条 取得占道权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经营证照,并在经营地点设置规范的停车标志牌和河池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车辆停放类型、收费标准、收费时段、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经营者在收费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对不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票据的,车主有权拒绝交费。凡是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未实行收费公示、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或利用收费公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河池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服务经营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车辆停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善收费设施,制定车辆停放服务管理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做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有偿服务业主,应当保持停车点的环境卫生,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修复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下列车辆停放应当免收费用:
(一)停放时间未超过10分钟的车辆;
(二)军车;
(三)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
(四)小学、幼儿园周边上学、放学时段在指定停车泊位停放接送学生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