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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状况,施划一定的停车泊位,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及公共场所。城市道路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占用道路的公共停车场、隔离带、坡路、路堤、边沟和桥梁以及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 河池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池市城区停车泊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中的车行道、人行道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临时停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单位内部设置的停车场(点)、专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由各单位、专业停车场经营业主自行负责经营;城市规划的专业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点)有条件的也应当向社会开放,同时接受车辆停放和保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河池市市政管理部门规划,河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标志标线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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