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资金落实情况、手续办理情况及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完成。
2、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3、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冶炼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开展对重点行业污染企业的集中整治
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选矿、冶炼、制糖、酒精、淀粉、建材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管工作,并对重点河流(龙江、红水河、刁江、大环江、宝坛河)等流域的相关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要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酒精、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河流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