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以来,各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县(市、区)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要稽查已被挂牌督办的企业近三年排污费征收与使用情况。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情况,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清理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查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有色金属选、冶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有色金属选、冶企业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河池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执行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
4、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有色金属选冶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有色金属选冶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要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于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6、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完成并已经纳入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以上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向社会公布情况,并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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