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被检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承检单位。
第二章 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
第十一条 市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抽查目录》)和《深圳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定检目录》)。其中,《定检目录》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抽查目录》和《定检目录》确定后,市质监部门负责制订检查计划,并依照委托协议向有关承检单位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检查企业的名单应当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泄露。
第十三条 各承检单位在接受市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等内容,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检单位提出方案,报市质监部门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检查企业名单。确定被检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检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市质监部门可以专门指定被检查企业的范围。
检查方案的确定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质监部门审查同意检查方案后,应当向承检单位开具《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书》、《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通知书》及有关监督检查文件。
第十五条 承检单位接受检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由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各质监分局可根据需要指派人员参加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