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9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20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新发布)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