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价联字〔2003〕24号)
为了全面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注、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于2002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我市所有公办、民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学校的收费,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查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一)实行“一费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如下:
1.书杂费或学杂费,包括普通生书杂费或学杂费和借读生书杂费或学杂费(职业高中还应对一般专业和高消耗专业分类予以公示)。
2.住宿费。
3.其他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包括校服费、体检费、高一新生军训生活费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包括劳动课消耗材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兴趣班培训费、高中节假日补课费、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学生饮奶费、小学午餐午托费。
5.高(职)中择校费。
6.学生自愿选择并由学校代为订购的书报、杂志等费用。
7.依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