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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不含)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不含)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三万元(不含)以上六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六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三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不含)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且属初犯或受人胁迫,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含)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减轻了已产生的危害后果,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含)以上2倍(含)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经责令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者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或者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上3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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