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免收6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挂号费的通知
(沈卫办[2009]6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医疗卫生事业对老年人医疗服务的优待和优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对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的要求,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自愿执行此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在挂号口、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部位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二、所免的挂号费是指普通门(急)诊,不含专家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