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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因管理体制调整、资产划转、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等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动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在清算过程中,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债权、债务要逐笔清理核实,积极催收、追索债权并及时足额偿还债务。能结清的债权债务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及时清偿或追缴。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应由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出具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移交前集中处理。
  在消化政府性债务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是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出售、拍卖、招标、租赁、诉讼、破产清算等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并且在具体的处置程序、操作过程中也不得违法。
  五、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
  (一)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债,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本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
  (二)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要强化政府性投融资机构财务监督,切实规范内部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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