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工作是《
统计法》赋予各级各部门的职责,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部门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部门工作重要内容,与主要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研究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部门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做到部门统计“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资格、有台帐”,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按制度要求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都有依法向本行政区域统计部门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的义务;各级财政、建规、金融、保险、邮电、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工商、民政、编制、建规、金融、税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登记工作,提供统计调查单位的基础资料。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要建立统计信息互补和共享机制,提高统计信息的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使部门统计功能得到充分体现。
四、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统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自觉性,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预统计部门的正常业务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依法管理,上报统计数据无须事先报请同级党政领导批准。要加强统计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配置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统计检查、统计审批、统计管理登记要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对一切统计违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定期开展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和数据质量情况专项大检查,切实推进基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统计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统计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坚持统计制度,提高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