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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乱丢果品、纸屑、烟头、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各类生活垃圾必须按环卫管理部门要求装袋,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收集点。沿街门面要在店内设有垃圾篓,不能把垃圾放在门外及扫向道路。
  十五、城区内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十六、新建路、南新路不得悬挂跨街条幅(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其余路段的宣传条幅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原则上应悬挂于固定广告架或依附于建筑物悬挂。
  十七、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门头装修应由业主提出申请并附彩色效果图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沿街房屋立面改造及大型户外广告还需取得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后,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控制占道。其中新建路五岔路口钟楼边至河池大酒店每日7:30-18:30禁止占道装修。未经批准,不能在市区发放宣传广告和张贴、喷字。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管理单位要定期整修、清洗、粉饰;沿街建筑物立面景观灯,管理单位要负责维修确保完好,按要求开放。
  十八、沿街各单位和居民房必须规范设置排水设施,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水,损坏人行道。
  十九、运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净化运输市场。
  二十、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各类违法建筑。规划、市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十一、城区各单位、居民、经营户要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使用音响设施,不得干扰市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二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政、建设与规划、工商、卫生、运管、公安、环保、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十三、本通告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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