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规划、工商、市政等部门要在城区规划好各类专业市场,实行各类经营项目归行入市经营,不断培育各类市场,取缔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一)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更换配件均不得占道,汽车、农用运输车修理厂必须按规范设置。龙江五桥至新建路南桥、南新路糖厂坡顶至水洞转盘以及这两条道路联接的巷道,不得设立摩托车维修点,其余地段设置的,应当具备不小于100㎡的场地,且设于室内或砌筑不低于2米的标准围墙遮挡,不得占道经营。自行车维修点占道的应取得市政部门许可并设置于巷道内。
(二)龙江五桥、铜厂转盘、南桥、建设路口、铁路货场、区一中坳口、乾霄路(塘面)以内的城区范围,三十米以上新建设的道路两旁不得设立废旧物品收购点,在上述路段以外设立的,应当具备不小于60㎡的场地,且设于室内或砌筑不低于2米的标准围墙遮挡,不得占道经营。
九、饮食摊点不得在屋檐下或者人行道设置烹饪设施,炉灶和加工场地必须设在后堂,严禁直接燃烧原煤或含硫大于1%的加工成品煤;饮食经营者不得向人行道排放烹饪油烟。各类早餐摊点,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时间不得超过上午9:30。经批准临时占道从事夜市经营的,时间自19:00起至凌晨2:00止,0:00以后不得有猜拳行令等有碍他人休息的行为。饮食小店的营业面积应不小于20㎡,快餐店营业面积不小于40㎡。
十、供水、供电、通讯、广电、供气等埋设有地下管线的部门,每年3月底前应就当年拟挖掘道路的时间、地点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准安排。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干线等设施应事先取得市政管理部门许可。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路灯、井盖、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岗、治安岗、邮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箱、消防栓、公交候车亭、雕塑、供水供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偷接路灯线路。对陈旧、破损的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单位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或更换。
十二、城区各单位、居民、经营户要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维护城市的绿化设施,不得随意修剪、砍伐、迁移路树,不得践踏绿化带,未经许可不得在绿化带内摆摊设点和设置广告牌。
十三、民政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公安、市政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类广场、车站、南新路全线、新建路全线严禁乞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