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池市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容,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占道行为。
(一)建筑占道。各类建筑工地,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开工证件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占道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占用。临街建筑工地应按规定砌筑不低于2米的围墙并按规范进行粉饰,围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占道期满后,要及时拆除围墙,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道路原状。
(二)其他经营性、非经营性占道由市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划,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占用的,必须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按许可的地点、期限、时段、面积、用途等要求占用。
被许可人必须将《临时占道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照置于经营地点显要位置。占道期满未申请延续而占用的或者不按规定标准恢复道路的按违法占用处理。
二、各类建筑工地及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置及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至指定地点处理,并要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
三、运输散体、流质物品及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到市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四、各类汽车必须停放于专业停车场或市政、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点,各类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于专业停车场或市政、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由专人看护,街道及两侧不得乱停乱放各类车辆。
五、各公交候车亭及前后二十米内禁止堆放物品、设置摊点及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六、办理丧事的车辆在铜厂转盘、龙江五桥、区一中坳口、建设路口、市财政局、人民厂路口以内的城区不得鸣炮、不得抛撒纸钱等物品。除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外,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城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七、城区各宾馆、饭店及单位、小区院内洗车场应建立三级沉砂池,洗车废水经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洗车场的沉砂池及排水系统要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发放排水许可,并经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相关审批后。除宾馆、饭店合格洗车场外,新建路五桥至南桥头、南新路糖厂坡顶至水洞转盘、解放路货场至中山路桥卜市场及江北东路沿街不得设立洗车场。在上述范围以外设立的,应当具备不小于100㎡的场地,不得占用人行道,且建有规范的三级沉砂池。沉砂池必须定期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