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网络设备的管理:
(一)设备安全设置,所有重要网络设备按规范设置密码,由专人管理、备份,并定期更换密码,防止密码丢失或泄漏。一律不允许在设备入口界面上保存密码;使用过程中如须暂时离开,必须采取先退出或锁定设备入口界面等有效措施,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同时,各单位做好机房人员出入及来访登记。
(二)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加强对路由器、交换机及各终端、线路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未经市信息办批准同意,禁止更改电子政务网络中路由器、交换机的配置。
第十三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机制,电子政务网络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市信息办报告,必要时由信息办协调公安、电信、联通等其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本平台(或运行在本平台的软件系统)过程中发现泄密或窃密事件时,要及时向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南宁市国家保密局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解决。案情重大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公安、安全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自行管理普通用户,网络管理员日常添加或删除用户,授予用户一定的访问权限、分配不同级别的资源给不同的用户,必须记录清楚,备查,以保证网络的安全。
第十六条 遇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提前按网络运行检测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络系统全面测试工作,消除隐患,确保电子政务网络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定期(每季)向市信息办报送本单位信息化网络建设情况和电子政务相关业务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由市信息办组织保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