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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七、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要求,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市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需人口普查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预算,各县、市、区要把本行政区域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注意聘请的“两员”及数据录入人员的补助经费落实,严禁拖欠。同时,要保证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办公用具、电脑设备等,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不拖全区后腿。

  八、普查工作人员选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招聘。每个普查小区(按普查对象规模,每250人左右划分1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平均每2-3个小区要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要注意选配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工整、清楚、按要求填写调查表的人员担任。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普查登记前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工作。

  九、坚持依法普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住宅小区所在地普查机构工作,按时、如实申报普查资料。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行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及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严格履行对普查对象的保密义务,人口普查取得的住户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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