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鼓励全民创业、培育市场主体、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举措。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