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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十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十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十八)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五十九)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六十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十二)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十三)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省局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法规、税政、征管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地都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税收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规定、实施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我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强纳税服务。要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大力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优化办税流程,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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