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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十)对农村客运车船和农民自用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十一)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四)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五)对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十六)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七)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八)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九)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四十)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十一)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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