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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C2007)057号),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导向作用,支持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全省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升全省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两型”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决策,充分认识促进服务业发展
  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执法监督,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有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用好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优惠,切实支持服务业发展。
  (一)对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物资储运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物流企业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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