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自2005年全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以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扎实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落实,不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企业车间布局不合理、作业场所缺乏应有的防护设施,旧的职业病未消除,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产生,造成我市群体职业病危害及中毒死亡事件不断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卫生验收工作。
  二、本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职业病预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卫生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送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申请后,在30日内提出卫生审查、验收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