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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制定农村寄宿制学校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制定农村寄宿制学校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教[2006]6号)的精神,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我市农村中小学免学杂费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负担,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和办法给予补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标准,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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