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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等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打造诚信河池建议的通知

  (四)社会信用环境差,影响到金融资金安全。目前河池市信贷征信体系和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以及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尚得不到有效归集和准确评估,企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比较淡薄。据统计,2003-2005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43.61万笔,发放金额196.63亿元,其中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6.06万笔,涉及金额57.74亿元,占比分别达到13.90%和29.36%。此外一些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给金融债权构成了严重威胁。如原宜州德胜红兰酒厂、罗城糖厂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在未经债权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就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变相悬空了银行债权,在河池辖区金融业中影响很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五)法治环境有待改善,银行依法维权效果欠佳。在调查过程中,各金融机构反映最强烈的是银行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保全金融资产难,银行通过诉讼收贷成本过高且执行率低。金融债权案件久拖不决、判决后执行难、执行周期过长问题时有发生,致使金融债权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维护。据统计,2003-2005年,河池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贷款案件468笔,起诉金额7.55亿元,其中胜诉447笔,金额6.26亿元,胜诉而未执行275笔,占比达到61.52%,胜诉而未执行金额4亿元,占比达到63.90%。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和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的规定,银行只预付诉讼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败诉的债务人承担,但由于司法机关在银行债权胜诉案件中执行率往往不到40%,致使银行诉讼陷入了一个“结案率高而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境地。另据各商业银行反映,目前银行依法收贷成本大约占到诉讼标的的15-20%左右,银行依法收贷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法律作为保护金融债权最后一道防线的效果并不明显。
  (六)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滞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缺乏对接枢纽。目前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河池市除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外,其他融资担保及中介机构还相对缺乏,这使得中小企业借款与银行贷款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可提供抵押的资产少,还贷保障系数低,难以达到银行信贷准入的条件;但其中的许多企业又有好项目、好技术,产品也有销路,只是缺乏外部资金的进一步支持。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企业难借款与银行贷款难的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三、加强河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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