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内审会对案件进行内审后,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制作《违法案件内部审理意见书》进行处理:属提交案审会审理的案件,内审会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政策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且行政处罚建议恰当的,依据内部审理决定提交案审会审理;内审会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建议不当的,重新组织调查。
属价格检查局直接进行审理的案件,内审会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政策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则依法作出审理决定;内审会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的,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对符合《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
二条和《广东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六条的案件,应当在内审会做出审理决定后10日内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八条 案审会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案审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审会按《广东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程序进行,重点对价格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政策依据、案件定性、执法程序、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案审会对案件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认定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新调查;
(五)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 案审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价格检查局应根据案审会决定,制发《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并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第三章 价格处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