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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征稽治外挂查欠费禁外缴整治工作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征稽治外挂查欠费禁外缴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规范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秩序,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开展全区交通征稽“治外挂查欠费”夏季大行动的通知》(交财务〔2006〕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25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征稽“治外挂、查欠费、禁外缴”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车辆转籍或新购车辆到外省(区)登记注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回到我市从事道路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外挂”车辆,要在4月底前主动到原缴费地办好调驻手续,调驻我市缴纳交通规费。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取得营运资格,但长期不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欠费”车辆,一经发现即按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足额征收。
  三、属我市本籍车辆并在本地营运,但到外省(区)缴纳交通规费的“外缴”车辆,应主动到当地征稽部门补缴规费。一经发现“外缴”车辆即按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足额征收。
  四、对改变使用性质没有补缴交通规费的车辆按照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额补缴。
  五、本市各收费站对未按规定在我市缴费的“外挂”、“外缴”等车辆不得办理减免或购月票通行。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次整治工作要加强领导,各级交通征稽和公路路政、公路运政、公安交警、农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开展好整治工作。
  七、各有关执法部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多向车辆缴费义务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交通畅通、人员和行车安全。
  八、凡在稽查追缴活动中,对拒缴规费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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