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合政〔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升残疾人受教育层次
(一)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提高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确保我市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重视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三县特教学校创办特殊教育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更多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二)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