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确定为7%。
二、有条件的单位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即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15%,职工个人缴存15%)。允许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不用扣缴。
三、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高到7%以上至15%以内(包含15%),并为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5%的单位,属市直单位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再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审批后执行;属中直区直单位的,向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审批后执行;属县(市、区)直单位的,经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定,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再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审批后执行。
四、在全市统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县(市、区)、市直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向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市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附单位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