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截至2007年8月20日,我区14个设区城市均已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但是,目前仍有大部分县(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重视不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还较小。2007年底前,全区14个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区各县(市)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我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对于集中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和国库集中支付,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