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钉子户、赖债户,银监等部门要协调银行业协会,将其纳入“金融黑名单”,对恶意赖、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法律手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要通过电视发布、报纸刊登、在社会及单位公告栏公开张贴追收欠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其偿还。对恶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依法清收力度
人民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的诉讼,要快受理,快判决,快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对已经发生效力进入执行程序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要依法进行集中执行活动。对农村信用社为主张权利而起诉,但借款单位和个人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的诉讼费,各级法院可以酌情同意缓交诉讼费;对农村信用社已胜诉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允许信用社暂缓缴纳执行费,待案件执结后再由欠款人支付。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信用社挽回资金损失。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高度重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组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为本辖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自治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要全面组织协调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及时掌握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按时完成清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清收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要督促指导全区农村信用社做好具体的清收工作,强化内部清收盘活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奖惩。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要明确任务,对辖内不良贷款划定清收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抓好落实。要按照有关信贷规定,严格界定责任人。对不能按时收回不良贷款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