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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地质工作的通知

  四、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机制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按照管理体制顺畅、事企分开、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建实建强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由这支队伍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环境地质调查,并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二)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全区基础性地质调查、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海岸带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经费等有关费用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水平。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矿产勘查的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及找矿综合研究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成。政府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资源税收人中安排部分地质勘查经费,用于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矿业权市场与有实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业权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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