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
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