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通知

  要认真研究和部署烟花爆竹经营工作,确保安全经营。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持证经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
  每个市、县争取在春节前至少有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以保障市场供应。对市辖区域内个别没有取证批发企业的县,各市要制定烟花爆竹节日安全供应方案,可由相邻县或市级持证批发企业负责向其零售网点供货。对因工作进展缓慢、辖区内批发企业大多未能在春节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市,可由当地市级安监局在原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中每个县至多选择1家,经审核同意后允许继续经营至2007年3月10日。
  各县(区)要加快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进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单位进货,购进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核定的限制量,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使用各类明火设施;经营过程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有关证照,切实加强对零售点的安全监管。
  四、严把产品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质监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非法产品流入市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批发单位、零售网点一律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并确定运输路线,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要加强检查,严防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产品登车、上船、登机以及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交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相关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管理。
  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