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阜政秘〔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节约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根据《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阜城城市规划区内(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各类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界首、颍上、阜南、临泉、太和等5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各类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各类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凡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图纸审查、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原设计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尚未开工建设或未进行墙体砌筑的,要及时进行设计变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09〕75号)要求,认真做好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整顿治理工作,关闭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粘土砖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落后、高耗能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压缩粘土砖产能。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供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