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农民或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
企业新、扩、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
(四)坚持以创新推动创业,增强创业活力
进一步加快体制创新,建立管理科学、开放透明、产权清晰、运营高效的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公司制改造力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改革,促进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务工经商,自主创业;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配套改革、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等,激发和增强事业单位的发展生机和创造活力;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对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干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引导激励广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推进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建功立业。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究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进企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积极扩大就业推动创业
将全民创业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以创业统领和带动就业,以就业推动创业。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积极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高度重视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问题,力争实现充分就业。开展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机构,整合相关部门培训项目和经费,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托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鼓励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共同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实施“培养千名小业主,带动万人再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使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十一五”期间逐年增加创业培训的投入,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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