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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三条 保障金的管理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统一征收、集中入库的原则。保障金实行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方式,集中汇缴市级国库;

  (三)总量控制、项目管理的原则。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后,按保障金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区县(市)两级使用。区县(市)使用的保障金部分,由市财政在其可使用额度范围内,按项目拨付资金;

  (四)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保障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要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的使用要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要向社会公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的筹集

  第四条 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视力残疾人或者重残人(人体运动系统功能重度丧失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

  第六条 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保障金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纳的保障金在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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