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钦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1.06吨标准煤,降低5%;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15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9.4405万吨标准煤,列入全市重点监控的17家重点耗能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10.4043万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41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cod)由2005年的9.16万吨减少到6.8万吨,削减25.8%;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节能量10.65万吨标准煤;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的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科技含量高、耗能小、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保障其用地需求;凡达不到《限制用地目录(2006年本)》规定条件的项目和列入《禁止用地目录(2006本)》的项目不予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和不予供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技改、扩建项目与清洁生产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市环保局、安监局、建规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对铁合金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资质核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节能减排情况,优先核定给达标企业。(市商务局、钦州海关、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坚决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以及《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规定,对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进行详细分类,属于淘汰类产业的在现行电价基础上,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0.15元/千瓦时,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0.2元/千瓦时;属于限制类企业的,在2007年内提高0.04元/千瓦时,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0.05元/千瓦时。(市物价局、钦州供电局等部门负责)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进一步清查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牵头,钦州供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