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市有关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信息,须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经其授权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医疗救援信息。
4.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急救站,并逐步完善急救网络。
5.3物资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