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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应急救治医疗队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确保应急救治医疗队救护工作用车,按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不少于30人。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市中心血站负责组织血源供应,以保证应急救治的用血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分级响应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卫生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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