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5.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6.归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办理的有关文件、文稿等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二)政务公开分级负责制。政务公开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
  (1)政务公开领导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
  (2)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更新,或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或公众关注的事项的;
  (3)公开的形式不适当,不能达到公开效果的;
  (4)对申请公开的事项,无不正当理由不予公开的;
  (5)对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予批评教育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政务公开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3)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4)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面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一)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电子邮件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接受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政务公开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不断总结、推广政务公开工作的典型和先进经验,努力开创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