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县财政要结合产业集聚区建设要求,从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确保产业转移项目顺利落户。
2.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2010-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8个产业集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五)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服务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与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七)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一把手”工程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激励机制。为激励各地千方百计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要把承接产业转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争取省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支持,不搞“撒胡椒面”和平均分配,重点用于奖励承接产业转移中成效突出的产业集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