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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意见
(濮政〔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大招商工作会议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以招商引资促进大项目建设,以大项目带动经济发展,特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包括责任推进机制、项目协调机制和跟踪督查机制,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从引进投资者、推进项目落地、协调项目建设、帮助项目经营各个环节提供全程服务,对全市项目推进工作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督查考核。

第一章 责任推进机制

  第一条 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对引进境内外资金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促进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实行重大项目总协调人制度。原则上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落地县(区)党政一把手负责协调;1-5亿元的项目由各县(区)主管领导负责协调(如投资额达不到1-5亿元,但属于县(区)最大项目的,仍由县(区)党政一把手负责协调),招商引资5亿元以上项目由市级领导担任总协调人。

  第三条 实行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对每一个重大项目,确定的相关市直部门和所在县(区)政府为项目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主要领导、项目所在县(区)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当明确项目推进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定时间、定责任,全面推进投资者的引进、项目签约、进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

  第四条 总协调人负责全面协调重大项目的推进及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推进工作具体负责,明确专人抓好落实。项目责任人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展的动态变化,与市直有关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总协调人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协调机制

  第五条 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议,督促、指导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全市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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