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2.建设资金最终落实不了;3.由于市场的原因,业主放弃或缓建;4.其它原因造成年内难以开工。
(三)调增项目的选择范围。
调增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从预备开工项目中选择,其他符合项目选择条件、能满足年内开工条件的重大项目也可适当选择。
(四)项目调整的时间。
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滚动调整当年重大项目。
(五)项目调整的程序。
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当年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项目滚动调整的初步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三、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工作责任制
(一)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作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其他项目建设目标负总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各市、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要对确定的项目进度目标及责任方案相应进行目标分解,细化任务,把目标、任务落实到责任人,确保项目实现工作目标。
(三)分解目标和细化方案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性目标,项目开工目标,项目年度投资目标等。
2.围绕工作目标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安排。
3.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明确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4.明确落实对项目目标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负有次要责任的单位。
(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等阶段,都要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跟踪、汇总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项目推进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区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1)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按国家规定履行基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上报手续;会同项目业主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负责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善建设环境、促进项目实施的对策、措施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